在缺乏明确的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属于国际法主体,并因此可以承担国际人权法义务?这一问题在法律学者中得到了不同的答案。国际投资法和人权法赋予企业的权利,以及一些环境保护条约(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赋予企业的义务表明,企业可以成为国际法下的权利或义务承担者。《联合国指导原则》也承认企业有责任尊重人权并纠正侵权行为,但由于这些原则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义务。自 2014 年以来,联合国层面一直在讨论一。但对于这样一项条约的形式(区域、部门还是全球)和内容尚不明确。关于条约内容的主要分歧之一是它是否应该在国际法下为企业引入直接的人权义务。一些人认为,直接要求企业履行国际人权法义务,不会对现有的国际人权法框架增添多少内容,因为该框架要求各国保护企业免受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且它不应“取代各国履行其人权义务”。另一些人则认为,有效的法律保护需要企业尊重人权的法律责任在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文书中得到承认。
虽然关于边界人权条约
(BHR)的争论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但国际投资法(IIL)的一些最新进展似乎正在推动企业在国际投资法(IHRL)方面的义务,尽管进展缓慢。一些批评人士认为,IIL是削弱 IHRL 的力量,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 IIL 也可以作为改善 IHRL 保护的渠道。我将在此讨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在Urbaser 诉阿根廷案中的裁决以及一些“下一代”投资协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摩洛哥-尼日利亚双边投资协定和印度示范双边投资协定)在这一领域取得的一些进展。
企业直接承担 IHRL 义务
众所周知,各国有责任保护其领土内的企业免受侵犯人 Viber 号码数据 权的行为。为了履行这一义务,各国必须适当监管商业活动,并为企业相关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在理想世界中,这足以预防和补救企业对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但在我们这个并非如此理想的世界里,国家保护义务的地域性,以及缺乏关于企业直接人权义务的明确国际法,使得追究某些企业对其对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的责任变得十分困难。
许多但肯定不是全部
与商业相关的侵犯人权行为都是由跨境运营的企业实施的,其中许多企业 Instagram 广告:与 Instagram 用户和影响者合作投放广告 受益于国际劳工组织 (IIL) 的保护。许多最恶劣的侵犯人权行为发生在总部位于全球北方的投资者的海外业务中。当受害者难以在东道国获得救济时,另一种追究责任的途径是向母国追究责任。但是,属地规则限制了要求这些投资者在其母国对海外实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虽然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根据“国籍”原则对此类投资者行使管辖权来克服,因为国际企业通常通过子公司运营,但这些实体 我的电话号码 的项规范企业对人权 独立法人资格成为采取“国籍”途径的障碍。除非各国自愿进行域外监管(例如英国 2010 年《反贿赂法》或法国《警惕义务立法》),否则属地原则造成的问责漏洞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