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随着冷战的结束,统治权力基于人民利益,且必须受人民利益制约的原则再次凸显。强制人道主义行动问题正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尖锐体现。
早在1999年,北约对科索沃采取行动之后,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提及“支持干预以保护平民免遭大规模屠杀的国际规范正在形成”时指出,“国家主权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正在被重新定义……现在,国家被广泛理解为为其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相反”[科菲·安南,《主权的两个概念》,《经济学人》,1999年9月16日]。
当然人们早已认识到
《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和习惯国际法所表达的不干涉原则,并不排除国际社会对一国政府对其人民实施的明显虐待行为的关注甚至行动。
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理论承认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普遍关注。违反这些最基本、最普遍的人类规则明确影响“整个国际社会”,并允许国际社会作出回应。各国有义务不承认此类恶劣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局面,不协助有关国家维持这种局面,并合作寻求推翻这种局面。
早在1992年索马里发生严重人道主义危机时,联合国 电报号码 安理会就已承认,极端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不仅是对普遍道德和法律原则的公然冒犯,而且可能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安理会第794号决议]。这一源自《联合国宪章》的专业法律术语描述了对国际法律秩序最严重的挑战——其严重程度足以通过强制集体措施予以应对。
有人认为个政府明显虐待其人民时
主权,或至少对不干涉原则的依赖,将被中止。另一些人则指出,当人权与 社交媒体销售策略中的社交广告主权发生冲突时,人权优先于主权。然而,认为主权与公民权益对立的观点可能有些过时。相反,主权的本质在于国家职能,即保障真正的主权者——人民——的权益。国家和政府的权力都致力于、源于并受制于这一要求。
对主权的解读发生了转变,从旨在维护政府(无论其多么残暴)的权利,转变为旨在赋权和保护民众的原则,这当然体现在“保护责任”(R2P)原则的提出及其得到整个 我的电话号码 国际社会的认可。该原则认为,政府首先有义务确保民众的生存,并尽可能保障其福祉。如果政府明显不愿或无力履行此义务,国际体系的其他机构,尤其是国家主权原则受制 安全理事会,可以介入并履行这一义务。